(2015)西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宏德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子峰、邱娜、乔福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84号原告大连宏德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华街。法定代表人杨秋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阳,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中山区中南路。委托代理人陈敬,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中山区捷凤街。被告王子峰,男,汉族,住瓦房店市岗店街道办事处云台村王屯。被告邱娜,女,汉族,系被告王子峰配偶,住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周西园。被告乔福双,男,汉族,住瓦房店市李店镇肖炉村大白水井屯。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宏德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子峰、邱娜、乔福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221220.3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由担保人费建充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宏德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费建充名下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房屋。二、冻结被告王子峰、邱娜、乔福双银行存款221220.3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范文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