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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何银娜与黄世日、陈品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银娜,黄世日,陈品宝,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410号原告何银娜,女,汉族,1989年11月10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信宜市。委托代理人章丰才,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晓波,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世日,男,汉族,1987年6月3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高州市。被告陈品宝,男,汉族,1987年1月25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高州市。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马昌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于法律规定时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 梅 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彭华(兼)书记员 李 嘉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