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何银娜与黄世日、陈品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银娜,黄世日,陈品宝,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410号原告何银娜,女,汉族,1989年11月10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信宜市。委托代理人章丰才,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晓波,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世日,男,汉族,1987年6月3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高州市。被告陈品宝,男,汉族,1987年1月25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高州市。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马昌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于法律规定时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 梅 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彭华(兼)书记员 李 嘉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