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朱炳南与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炳南,毛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948号原告朱炳南,无业。被告毛龙,长炼油港处职工,现下落不明。原告朱炳南与被告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被告毛龙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文书。遂通知原告朱炳南向本院预交公告费用。经多次通知,原告朱炳南仍不向法庭交纳,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炳南对被告毛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应予以退还。审判员 徐 景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肖咏梅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