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贾振宁与王永悦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贾振宁;王永悦
案由
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奎执字第62号 申请执行人贾振宁。 被执行人王永悦。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三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 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智 审 判 员 陈俊山 审 判 员 高 彬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刘淑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