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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晓君与巩晓英、王果民间借贷��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君,巩晓英,王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4号原告:张晓君,女,生于1973年,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熊庆,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晓英,女,生于1979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王果(系被告巩晓英之夫),男,生于1975年,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原告张晓君诉被告巩晓英、王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君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巩晓英、王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君诉称:被告因周转资金需要,二被告分别于2013年10月14日、17日向我借款共计500000元并书立借条两张。二被告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间。借款到期后,��多次向二被告催还借款,被告拒不偿还我借款。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判令二被告加倍向我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被告巩晓英、王果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4日,被告巩晓英、王果因购买房屋在原告张晓君处借款300000元,并书立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晓君现金叁拾万元整,以巴中市气象局旁鑫隆花园住宅楼B幢11楼2号住房作抵押,并将此房网上定购合同及产权证由张晓君保管。定期壹年还清,并按4%的月息按月结息(以农行转账票据为凭)。如未及时付息或到期未还清此款,本人自愿将此房过户给张晓君所有。被告巩晓英、王果均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名和盖手印。2013年10月17日被告巩晓英、王果因开采金矿急需资金,再次在原告张晓君处借款200000元,并书立���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晓君现金贰拾万元整。以鼎山镇综合市场长胜嘉苑二单元2—1号340平方米的住房作为抵押,并将此房屋订购合同及交款收据交由张晓君保管。此款借期壹年。每月按时按4%结息。若未按时付息或到期不能还清此款,本人自愿将此房过户给张晓君所有或由张晓君全权处理此房。若在借款期内巴中市鼎山综贸市场有限公司由于本人违约未交清余款而需转卖此房可由张晓君凭此房屋订购合同到公司领取借款及利息。(每月结息以农行转账为凭)。被告巩晓英、王果均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名和盖手印。二被告借款后一直未给原告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收借款,二被告拒不偿还借款而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之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诉称,原、被告的身份证明,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两张,二被告在巴中市鼎山��贸市场有限公司购买房屋的房屋订购合同及交款收据,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未及时还款,是造成本起纠纷的直接原因,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月息4%的资金利息,因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巩晓英、王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晓君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14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17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二被告巩晓英、王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 静二〇一��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