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李某某变更子女抚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42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适当处分,故对原告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谭昆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冯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