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郑星南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星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47号罪犯郑星南,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4日作出(2006)宁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星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文星、郑彩平、郑雪球、郑香港、郑阿弟、郑文正经济损失共计48404.35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以(2011)南刑执字22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星南在考核期内,曾于2012年2月因劳动车间未经民警允许随意走动,经教育仍不改正被扣2分;2012年4月因争吵不听劝止被扣2分;2012年4月因与罪犯杨考旗争吵不听劝止被扣2分;2012年5月因不服从民警管理,顶撞民警被扣2分;2012年6月因在车间连续两次故意殴打罪犯周伦海被扣4分,共扣5次分,累计扣12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1、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19.6分。本次考核期内履行民事赔偿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6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星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2月6日至2019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