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达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金花与纪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花,纪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达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花,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达区。被执行人纪新华,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乌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2)乌达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60500元,未执行标的60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纪新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金花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乌达民一初字第630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林 俊审判员 董 安 刚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田 利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