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6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程勇与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勇,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668-1号申请人程勇,男,1975年4月5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被申请人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尚昌生。本院在审理程勇诉尚昌俊、合肥金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尚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勇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人民币叁佰陆拾万元整(3600000.00元)。并提供了相关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程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人民币叁佰陆拾万元整(3600000.00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移、挪用或设定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邵文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