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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齐立伟与被告梁丽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立伟,梁丽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齐 立 伟 与 被 告 梁 丽 丽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32号原告齐立伟被告梁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立伟与被告梁丽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9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付和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