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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江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杨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杨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江民初字第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罗森雄,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成,农业银行广宁县支行高级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显浏,农业银行广宁县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杨林,男,汉族,1986年9月出生,四川省人。住四川省遂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诉被告杨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于二○一五年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42元,减半收取为2321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负担,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陈钰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雷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