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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自国、周春生与周春生、刘建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国,周春生,刘建民,田进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333号原告张自国,农民。被告周春生,农民。被告刘建民,农民。被告田进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自国与被告周春生、刘建民、田进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自国于2015年2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自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自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张自国负担。审判员  顾永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蒋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