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省路与于春秀、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省路,于春秀,王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张省路,男,1976年5月5日生,汉族,工人,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于春秀,女,1972年6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王治平,男,1966年8月25日生,汉族,公务员,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省路与被执行人于春秀、王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已将被执行人王治平的工资冻结,申请人同意本案分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5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立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钟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