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织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但启萍申请执行王丽梅、黄良杰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但启萍,王丽梅,黄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但启萍,女。被执行人王���梅,女。被执行人黄良杰,男。本院在执行但启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丽梅、黄良杰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但启萍已与被执行人王丽梅,达成还款协议,由王丽梅偿还所欠但启萍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5万元,共计65万元。逾期以月利率2.5%计算利息部分及案件诉讼费7530元但启萍自愿放弃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我院递交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不再要求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9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兆明审判员 杜培福审判员 熊恩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段玉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