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开商特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3-22
案件名称
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韩贤军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韩贤军;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城开商特字第0003号 申请人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88903-7,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剑桥、王邦法,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韩贤军。 被申请人朱萍。 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贤军、朱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韩贤军、朱萍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蔡红虹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马志敏 书记员 徐 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