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审刑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赵青军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青军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316号罪犯赵青军。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2007)东法刑初字第463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青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月3日被投入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2008年5月24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2年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32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5年12月1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按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2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赵青军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