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凤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王凤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2297号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文胜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