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运德与雷鸣、唐道兵、李延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德,雷鸣,唐道兵,李延安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238号原告:王运德,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季辉,寿县炎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鸣,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唐道兵,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李延安,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德诉被告雷鸣、唐道兵、李延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运德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运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7元,减半收取993.5元,由王运德负担。审判员 李 世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欧阳中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