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罗某甲。委托代理人黄永芳(受罗某甲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洪(受王某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筱麟(受王某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黄永芳、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甲诉称:其与被告于2013年11月经北塘法院调解离婚,但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即无锡市某某家园263号401室房屋一套,致使该套房屋在离婚案件中未处理。现该套房屋价值40万元,要求依法进行分割及归并。被告王某辩称:原告于2013年8月向北塘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提交的财产清单上列明了某某家园房屋一套。某某家园263号401室房屋系其于2013年4月1日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价款32万多元,原告与女儿均知道其购买该房及买房款中的20万元系其向亲戚所借。离婚诉讼中,双方约定由其支付原告财产归并款55000元,原告不再主张任何财产。该55000元包含其支付某某家园263号401室房屋的归并款,购房债务20万由其负责清偿。现其已经按离婚协议支付了归并款,上述房屋应归其所有。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罗某乙。2013年8月29日,罗某甲诉至本院,要求与王某离婚。2013年11月2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罗某甲与王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罗某甲与王某离婚。二、罗某乙由王某抚养,罗某甲一次性支付王某罗某乙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25000元。三、王某支付罗某甲财产归并款55000元,扣除罗某甲应支付王某的罗某乙抚养费25000元后,王某需于2013年11月30日前支付罗某甲30000元,如王某未按约履行,则罗某甲有权按总额40000元就王某未履行部分申请强制执行。之后,王某按约支付了财产归并款。另查明:罗某甲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向本院递交了财产清单一份。该清单载明的财产为:1、某某社区86号201的房产及装修、电器、家具等,价值140万元,为婚后共同财产,女方居住其中;2、德国产厨房用锅10只,价值15000元,为婚后共同财产,在女方处保管;3、象牙手镯6只、蜜蜡、钻石项链、钻石戒指、钻石手链、钻石耳钉各一,价值20万元,为婚后共同财产,在女方处保管;4、买房的债务,22万元,为婚后共同债务;5、某某家园房屋一套,20万元出资,为婚后共同财产,女方父母房屋拆迁安置性质。在该案审理中,罗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表述:双方购房(某某社区86号201室的房产)向罗某甲父母借了22万元,夫妻俩有钱可以归还给罗某甲父母,但是王某不仅没有归还,反而将双方积蓄出借给王某父母去买房,这也是双方夫妻感情矛盾爆发的原因,因为罗某甲没有奔头。王某对此表示:我父母家拆迁,我本来不想买房,是罗某甲主动说,房子不买的话,我的父母没有地方住,所以我才将积蓄拿出来给我的父母去买房,是罗某甲主动提出的。在庭审过程中本院问罗某甲: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罗某甲提交了一份清单,罗某甲的意见是?罗某甲回答:因为目前房屋产权不明确,且王某不同意离婚,对于房产我待产权明确或提交确切证据再行主张。2013年11月20日,本院在主持该案调解过程中,问到双方有何调解方案时,罗某甲表述:如果离婚,女儿由谁抚养征求孩子的意见,如由王某抚养,我支付抚养费1000元,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某某社区86号201室房屋归孩子所有,室内的装饰装修及沙发、餐桌椅、床、家具、家电等都归孩子所有;另外要求王某支付我5.5万元财产归并款,我不再主张任何财产。王某接着表述:可以,孩子跟我,可以去跟孩子确认一下等。本院接着问到,案件受理费如何负担?有无其他财产?有无债权债务?罗某甲表述:没有其他财产,没有债权债务,双方已经交接完毕了。王某表述:没有其他财产,没有债权债务,双方确已交接完毕。同日,双方达成上述离婚调解协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罗某甲表示:其不知某某家园房屋是以王某的名义购买,亦不知该处房屋的门牌号,王某在离婚诉讼中刻意隐瞒该夫妻共同财产,现要求依法分割。王某对此表示罗某甲说谎并要求女儿罗某乙到庭作证。罗某乙作如下陈述:母亲告诉过父亲外婆有一套经济适用房,但是外婆没有钱,想让母亲买下来。当时我母亲因为刚装修了某某社区的房子,没有钱,不想买。我父亲就劝我母亲买下来,如果不买的话,我外婆就没有地方住了。后来我母亲就买下了我现在居住的某某家园263号401室房屋,并且我父亲知道母亲为了买这套房屋向我的姨婆婆借了20多万元。再查明:2010年9月17日,罗某甲、王某以罗某乙的名义与某某房地产(无锡)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坐落于某某二街区86号201室,建筑面积120.82平方米,价款996794元。2013年7月,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所有权证载明罗某乙系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此后,由罗某甲、王某出资约40万元对该房屋予以修饰。2013年2月,无锡市北塘区某某巷105号406室房屋拆迁,该处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王某的母亲王某英。同月28日,王某按拆迁政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所填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批表上申购家庭情况一栏中载明配偶为罗某甲。2013年4月1日,王某与无锡市住房保障建设有限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坐落于某某家园263号401室房屋,建筑面积为83.47平方米,价款为322728元。同年5月30日,王某支付了上述房款,该房款中的20万系王某向阿姨王琳莉所借。现某某家园263号401室房屋由王某与罗某乙居住。诉讼中,王琳莉向本院出具说明1份,表明王某为购买某某家园263号401室房屋向其所借的20万元由王某个人向其清偿。以上事实,有(2013)北民初字第1053号民事调解书、财产清单、庭审笔录、调解笔录、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批表、购房发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银行本票、进账单、银行存款凭条、储蓄特种存单、现金交款单、借条、说明、罗某某的证词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罗某甲与王某在二次诉讼中所提供的材料及陈述意见,结合其他查明的事实,本院对罗某甲的本案诉请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1、罗某甲在离婚诉讼时,已对离婚所需涉及的财产加以罗列并对有关财产载明相应价值,本案讼争房屋也包括在内。而本案诉讼时,却以不知该财产实际存在于其夫妻名下为由要求继续分割,属自相矛盾。结合其女儿的陈述意见,可以判定罗某甲对争讼房屋的购买人名义、购买原由、出资及实际使用人的情况清楚明了。2、讼争房屋当时购买的价款为30余万元,扣除借款20万元及王某母亲的资助款,属罗某甲、王某的实际出资也仅在10万元左右,结合该类型房屋的实际市场价也基本界定于40万元左右,故罗某甲在离婚诉讼时所提的55000元财产归并款要求,与存在于双方可分割的价值相差无几。3、在离婚诉讼时,罗某甲对价值20万元首饰的放弃及家中其他财产的赠与,也恰恰印证了罗某甲所取得的财产归并款的由来,否则其取得财产归并款将失去对应价值的财产。4、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时,对财产的分割既可采用明确具体化方式,也可采用涵盖包含方式。而罗某甲与王某在离婚时所作的财产处分约定,即属后者的处理方式。5、罗某甲在离婚前已明知、离婚时也列表主张该讼争房屋,在双方以调解方式达成离婚协议并取得财产归并后又提起本案诉讼,表面上以不知情为由,但剖析其内心,还存在着以下动因:其一,在实现其离婚诉求时,罗某甲表现出对财产权利的较大让与。其二、现已离婚,静心一算,占家庭财产重大比例的某某二街区86号201室房屋归了女儿名下,对其他财产也仅得到了55000元归并款,而女儿由王某抚养,王某实际可享有二套住房的使用权,而其名下却无一处房产,心存不甘。其三、提起本案诉讼,也曾瞻前顾后,怕被洞察,但侥幸心理占了上风。故无锡市南长区某某家园263号401室房屋应归王某所有,为购买该房屋所负的20万元债务应由王某清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罗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30元,由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鑫审 判 员 顾 涛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海迪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