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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蔡青梅与王丽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青梅,王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洮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蔡青梅,住所地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执行人王丽华,所在地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白洮民小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青梅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6806元,余款及诉讼费申请人均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白洮民小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春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秋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