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蔡青梅与王丽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青梅,王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洮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蔡青梅,住所地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执行人王丽华,所在地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白洮民小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青梅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6806元,余款及诉讼费申请人均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白洮民小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春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秋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