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山东世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瑞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烟台市芝罘瑞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四真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山东世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南尧街23号。法定代表人钱如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承强,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芝罘瑞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鲁峰社区西街198号。法定代表人邹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四真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四真庄村。法定代表人于双燕,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克浩,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世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芝罘瑞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四真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认为,原告山东世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世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61元,由原告山东世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于 蓉人民陪审员 吕春学人民陪审员 于永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