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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龙岩市浩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汤震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79号原告龙岩市浩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甘蔗岭天马山庄,组织机构代码75736640-X。法定代表人范亚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永香,福建坤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震铧,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浩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震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浩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浩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卢晓青(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