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罗美容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美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465号罪犯罗美容,女,汉族,中专文化,1973年7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钟刑初字第4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美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1年6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万元;与其余三名同案犯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8450.4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6月17日、2011年12月2日、2013年8月1日作出(2010)、(2011)、(2013)宁刑执字第3171号、第8703号、第47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美容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28日止),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罗美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罗美容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缴纳罚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美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美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8日止),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