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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一终字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陈帅材与郭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帅材,郭培,济南普润房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济民一终字1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帅材,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94528部队现役军人,住山东省齐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培,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施耐德电气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丁振华,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林贝,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济南普润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尹利同,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敬云,该公司职工。上诉人陈帅材因与被上诉人郭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商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帅材于2015年12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帅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陈帅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60元,减半收取3280元,由上诉人陈帅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林豹代理审判员  许海涛代理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