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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肖世界与张长安、唐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世界,张长安,唐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肖世界,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长安,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村。被告唐超,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肖世界与被告张长安、唐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世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肖世界负担。审判员  苏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