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96号原告宋某某,住农安县。被告王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原告负担36元。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荣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