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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于占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占林

案由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64号罪犯于占林,女,1964年5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占林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于占林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高考前,被告人于占林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以每套1200元的价格购进高考作弊器材10余套(包括耳机、接收器、充电器、电池),伙同李某在德惠市内以每套人民币4000元、5000元的价格非法销售。该犯伙同李某向买方承诺在2013年高考期间负责提供答案,并组织数十名考生在德惠公园进行培训,试听耳机以确保在高考期间传送答案达到预期目的。在当年高考时,因考生携带作弊器过安检门时发现而作弊未果。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七监区参加清洁巾码边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8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于占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剩余刑期不足五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占林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李晓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庆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