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北京华铁世纪广告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华铁世纪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1383号原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范敏。原告上海华程西南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范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蓓芳。被告北京华铁世纪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西城区北礼士路甲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路立明。原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铁世纪广告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向立力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纠纷因被告履行义务得以解决,故两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0.1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0.07元,由原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向立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叶若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