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丁玉庆与李仁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庆,李仁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初字第157号原告丁玉庆。委托代理人寇振磊,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仁友。原告丁玉庆诉被告李仁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玉庆的委托代理人寇振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仁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玉庆诉称,2012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6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60000元,被告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现借款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仁友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6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三个月,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丁玉庆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正计260000.00元(使用期3个月)借款人:李仁友2012年12月8日”。该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借条、原告的结婚证、原告之妻的存折、活期存款账户明细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拒不返还借款的行为不当,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仁友返还原告丁玉庆借款本金2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效红审 判 员 董常丽人民陪审员 付乐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陆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