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曾中生诉唐金龙、张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中生,唐金龙,张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2033号原告曾中生,男,1966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贾贵彬,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唐金龙,男,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沈丘县。被告张玉兰,女,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沈丘县。共同委托代理人段光辉,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中生诉被告唐金龙、张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中生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金龙、张玉兰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中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曾中生承担。审判长 王晓伟审判员 王广轩审判员 潘华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抗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