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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朱建章与林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章,林长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28号原告朱建章,男,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程清琼,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娟,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长福,男,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朱建章诉被告林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9日向原告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18元,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预交,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缓交、减交受理费申请。因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建章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新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建英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未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