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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解元军诉被告赵连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元军,赵连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41号原告解元军,男,生于1969年9月5日,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彬,广元市利州区大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连春,男,生于1964年12月14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开朝,广元市利州区荣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元军诉被告赵连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解元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元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元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解元军负担。审判员  吴明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白邵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