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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涂世华、李世林与被执行人陶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世华,李世林,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35号申请人涂世华,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文盲,务农。申请人李世林(系申请人涂世华妻子),女,1968年3月4日生,布朗族,初中文化,务农。被执行人陶强,男,1994年10月15日生,布朗族,初中文化,务农。申请人涂世华、李世林与被执行人陶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云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陶强赔偿两申请人医疗、误工等各项费用60000元,于2015年2月2日赔偿10000元(已付清),2015年6月15日前赔偿10000元,2016年8月2日前赔偿40000元,余款540元两申请人自愿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执字第34、3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邢玉聪执行员  张学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柱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