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汪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宽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14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1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公诉刑诉字(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晓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末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汪某在本市南关区一家饭店门前,将被害人付某某放在佳宝面包车上的一箱月饼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元;2014年11月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在本市宽城区,将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的一台人力环卫三轮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2014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汪某在本市南关区一家饭店门前,将被害人付某某放在佳宝面包车上的3袋香雪牌面粉和1台怡航神龙牌QL-380型高压清洗机盗走,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766元。综上,被告人汪某盗窃三次,数额合计人民币1926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扣押发还被害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末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汪某在长春市南关区一家饭店门前,将被害人付某某放在佳宝面包车上的一箱月饼(价值人民币60元)盗走;2014年11月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在长春市宽城区一匡街,将宽城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的一台人力环卫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盗走;2014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汪某在长春市南关区民安路蜀缘川味坊饭店门前,将被害人付某某放在佳宝面包车上的3袋香雪牌面粉和1台怡航神龙牌QL-380型高压清洗机盗走,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766元。综上,被告人汪某盗窃三次,数额合计人民币1926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扣押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到案经过证实汪某系被害人扭送到公安机关,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汪某个人信息情况及前科劣迹情况,扣押、发还清单证实赃物扣押并已返还被害人情况,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汪某指认现场的情况,发票、证明证实被盗物品人力三轮车发票价格1150元,南关区一家饭店出具证明,月饼一箱合计60元,香雪面粉三袋合计306元,洗车泵一个820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格。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其将汪某扭送到派出所的事实经过。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其系汪某父亲,汪某没有户口,汪某小时候叫王某,后来他觉得重名的多,就给自己改名汪某。汪某出生在1995年8月23日,我们没给他落过户口。被害人王某乙证言证实,环卫处铁北三路分队丢失一辆人力环卫三轮车。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证实其面包车内有月饼、白面、洗车泵。被告人汪某供述证实盗窃三次的事实经过。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汪某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汪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屹红代理审判员 魏庆辉人民陪审员 殷成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