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曾德华、汪玉秀与洪迎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德华,汪玉秀,洪迎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公司,华连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曾德华,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汪玉秀,女,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洪迎中,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公司,住所地衡阳县清江北路清江茗居二栋二楼C栋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利飞,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梦婷,女,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衡东县人,该公司员工。被告华连柏,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南路同兴苑2栋二层及一层2号门面。负责人邓桔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桔华,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该公司部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德华、汪玉秀诉被告洪迎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公司、华连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德华、汪玉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曾德华、汪玉秀负担。审判员 王银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邹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