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周俊志与魏友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志,魏友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周俊志。被告:魏友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志诉被告魏友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传票传唤,定于同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俊志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俊志负担。审判员 马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中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