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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林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柳xx与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同林民初字第4号原告柳xx。被告杨xx。原告柳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彦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xx,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xx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生女杨x。现原被告由于夫妻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杨x由原告柳xx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杨xx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感情不和的情形,都是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的矛盾。我们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生女杨x。现原告柳xx以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被告杨xx离婚。庭审中,被告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柳xx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其当庭陈述证实,经本院审查核实后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多年夫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柳xx虽主张与被告杨xx感情破裂并要求离婚,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对原告柳xx要求与被告杨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杨xx既然不同意离婚,在今后的生活中,应注重夫妻感情的维系,取得原告柳xx的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柳xx与被告杨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应收150元,由原告柳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彦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立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