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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初字第420号原告:王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李丹,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工人。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邢博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丹、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3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双方相处时间较短,相互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结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生活很不和谐,已经达到分居的程度。现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有时发生争吵,现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本人到庭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达到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邢博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