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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5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吴定与韩金青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定,韩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5282号申请执行人吴定,男,1987年5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韩金青,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人吴定与被告人韩金青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公证处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沪宝证执行字第29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定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韩金青支付欠款人民币101,8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本院执行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实际经营场所,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股票,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院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公证处(2014)沪宝证执行字第297号执行证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爱忠审判员  徐 颖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余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