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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言鹏与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兴海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言鹏,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兴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言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学军,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法定代表人:韩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恩,男。委托代理人:王岳忠,男。原审被告:都兴海,无职业。原审原告张言鹏与原审被告大连春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兴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2)庄民初字第4174号民事裁定,张言鹏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言鹏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言鹏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逄春盛审 判 员  毛国强代理审判员  刘婷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蓉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