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赵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郝光坡与郑庆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光坡,郑庆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赵民初字第471号原告:郝光坡,男,汉族,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崔守云,齐河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庆利,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光坡诉被告郑庆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光坡于二0一五年二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光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光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郝光坡负担。审判员 李建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玉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