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麟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7
案件名称
甄小飞与李燕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麟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甄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农民。甄某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500元。在执行中,经双方协商,扣减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之兄李某借款600元后,余款900元被执行人当即履行,此案现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麟民初字笫0017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014年8月至12月抚养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新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田瑞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