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初字第5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嘉联科技有限公司、谷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嘉联科技有限公司,谷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5861号原告成都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可,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都燕果,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嘉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腾。委托代理人邓曜坤,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晗。委托代理人邓曜坤,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嘉联科技有限公司、谷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都展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