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怀远县荆涂学校、潘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怀远县荆涂学校,潘某,冯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52号原告:刘某,男,200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刘长久,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董红,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树会,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怀远县荆涂学校,组织机构代码59142252-X。法定代表人:郭耀武,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庆林,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男,200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潘磊,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冯艳,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嘉乐与被告怀远县荆涂学校、潘城远、冯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嘉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嘉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嘉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嘉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从春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