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民二终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王培君(原审被告)、上诉人安徽外国语学院、阚凤山与王培君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培君,安徽外国语学院,王培君(原审被告)、上诉人安徽外国语学院,阚凤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民二终字第00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培君,男,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蚌埠市华光集团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徽外国语学院。法定代表人:吴化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光敏,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阚凤山,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建设银行蚌埠分行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孟兆喜,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培君(原审被告)、上诉人安徽外国语学院(原审第三人)因与被上诉人阚凤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4)蚌山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培君、上诉人安徽外国语学院的委托代理人代光敏,、被上诉人阚凤山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兆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4)蚌山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龚松青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陆潇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石克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