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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夏仁兵与杨太均、罗贤林、韶关市金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仁兵,杨太均,罗贤林,韶关市金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83号原告:夏仁兵。诉讼代理人:罗程远,韶关市武江区江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太均。诉讼代理人:潘丽萍,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贤林。诉讼代理人:谢斌,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金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谢斌,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仁兵诉被告杨太均、罗贤林、韶关市金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仁兵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仁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夏仁兵负担。审判员  赖小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