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淑娟与宾能智、邹小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娟,宾能智,邹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李淑娟。被执行人宾能智。被执行人邹小萍。申请执行人李淑娟与被执行人宾能智、邹小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宾能智在银行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宾能智在银行存款13749.72元至博白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詹德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宾海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