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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滁州市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与圣安电缆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圣安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盛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文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震河,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圣安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国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一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圣安电缆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责令圣安电缆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盛世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76460元、赔偿经济损失331288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2251元、申请执行费18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圣安电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6486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