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诚豪利达鑫贸易有限公司与宜兴中宇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诚豪利达鑫贸易有限公司,宜兴中宇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96号原告乌鲁木齐诚豪利达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公路1289号。法定代表人陈力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宜兴中宇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大浦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徐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美明,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诚豪利达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豪公司)与被告宜兴中宇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诚豪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诚豪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诚豪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诚豪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晟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花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