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官法执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7-03
案件名称
甄明达、李惠媛旅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甄明达;李惠媛;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1728号申请执行人甄明达,男,193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台山市人,住昆明市盘龙区。申请执行人李惠媛,女,193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拓东路**。法定代表人戴樱,董事长。申请人甄明达、李惠媛与被执行人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官民一初字第1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帆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78000元,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费10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一初字第10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 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晋昆林 微信公众号“”